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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>办法》简介  

2013-05-17   若羌党建网政策法规   



[责任编辑:若羌县]
    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>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(共7章52条,以扩大就业、市场就业、公平就业和统筹就业为主旨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》有关法律内容和要求进行细化,制定相应具体措施,增加工作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。

    《实施办法》主要突出了防止就业歧视、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就业、加强就业援助等几个方面的内容。

    当前在个别地方、个别行业,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存在。《实施办法》有针对性地细化防止就业歧视的相关内容,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;劳动者就业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等不同或者残疾而受到歧视。对违反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实施就业歧视的,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    《实施办法》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,强化就业支持。一是运用财政手段支持就业。《实施办法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,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并专用于《实施办法》规定的事项。二是将现行有效的支持就业政策措施法制化,明确规定通过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支持大中专毕业生、特殊社会群体创业和就业。三是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。体现促进就业兼顾公平、适当照顾的原则,《实施办法》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、招聘人员,应当依照法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。各类企业应当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,并优先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。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就业的,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。

    在加强就业援助方面,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税费减免、贷款贴息、社会保险补贴、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措施,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,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;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,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。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,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,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证属实的,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。

 
                     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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